正因如此,自雇工签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雇主”一端的合法性。本文将梳理 H-1B 与 O-1 自雇对“雇主”的要求,从而帮助您判断哪条路径更适合自己。
一、H-1B 自雇
什么是 H-1B 自雇?
传统 H-1B 通常由美国雇主为外籍员工提交申请。而在创业情形下,创业者也可以通过其创立或持有的美国公司申请 H-1B,此类情形通常被称为“H-1B 自雇”。
虽然创业者可能拥有公司多数股权甚至对公司拥有控制权,但在法律上,H-1B 申请仍然由公司作为申请人(Petitioner)提出,而创业者本人则作为受益人(Beneficiary)受聘于该公司。
2025年1月17日生效的 H-1B Modernization Final Rule 首次在法规中明确引入了“Beneficiary-Owner”(受益人兼公司所有人)的概念,并针对受益人控股公司的 H-1B 申请建立了专门规则,从而为创业者通过自己创立或控制的公司申请 H-1B 提供了更明确的监管框架。
自雇 H-1B 的附加要求 一、持股超过50%,首次批准只有18个月
持股超过50%或拥有多数表决权的创业者,属于法规所称的“Beneficiary-Owner”(受益人兼公司所有人)。在此情形下,公司仍可作为申请人为其申请 H-1B,而该创业者则作为受益人受聘于公司。但Beneficiary-Owner H-1B 的首次批准最长为18个月,首次延期的期限也最长为18个月(而非常规的三年),总计最长6年。
持股比例低于50%的创业者,则按常规3年审批。 二、公司必须对申请人有约束机制
USCIS还要求公司层面具备对受益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实操中通常建议设立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或类似的公司治理架构,引入其他管理层人员或股东,从文件层面确立公司对创始人的聘用、考核与解雇权限,以满足合规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