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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美国堕胎法和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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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个听热门的话题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的判决的第一份草稿,由大法官Justice Alito执笔,被提前泄露出来了。这让大家早一两个月洞悉了可能的判决结果。其实根据年初的听证会上各位大法官们的提问,大家已经对判决结果有了猜测。所以如果最后判决真正裁定密西西比政府胜出,大家也不会意外。
这里我们不讨论判决结果,只是想和大家聊聊。网上有的新闻没有说得太清楚,比如“政府禁止堕胎”什么的,有点太过绝对。如果仔细看看各个周有关堕胎的法律,对不同的妊娠期的规定不一样。在妊娠初期,妇女有绝对的权力决定堕胎。但在妊娠中期或后期,政府的禁令会更趋向于严格。所以,“政府全面禁止堕胎”等类似说法是片面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应该如果划分妊娠初期,中期或后期,以及在各个时期政府的权力应该如何,是否违宪?

稍微总结一下,从1973年Roe v. Wade(“罗诉韦德案”)到今天的“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争论的焦点就是:

问题1. 堕胎是不是美国宪法赋予的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这个权力是否来自于第五修正案(监管联邦)和第十四修正案(监管各个州)?
- 如果“是”,那么违宪审查标准就必须是“中级审查”或“严格审查”
- 如果“否”,那么违宪审查标准就是“低级审查“
从字面理解,想通过“中级审查”或“严格审查”,联邦法律和各个州法律必须要有很信服(compelling)或重要(important/exceeding)的理由。这个是比较难通过的。反之,“低级审查“的标准就比较低了。
(1)1973年“罗诉韦德案”:最高法院裁定堕胎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2)1992年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凯西案"):最高法院裁定堕胎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3) 今天的Dobbs案:?

问题2. 妊娠初期,中期,或后期应该如果划分?



(1)“罗诉韦德案”中,大法官Justice Blackmun采用了一个三段法(trimester):
- 妊娠初期:第1周到第12周左右,采用“绝对/严格审查”,妇女可自由决定堕胎
- 妊娠中期:第12周到"胎儿生存能力"(第24-27周左右),采用“中级/严格审查”,各个州从妇女健康角度出发可以决定立法
- 妊娠后期:从"胎儿生存能力"(第24-27周左右)开始,采用“严格审查”,各个州从妇女健康角度以及保护新生生命角度出发可以决定立法。这个时期禁令基本站绝对主导,除非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或其他一些紧急情况,可以堕胎。

(2) "凯西案"中,大法官Justice O'Connor采用了一个两段法(bimester):
- 妊娠初/中期:第1周到"胎儿生存能力"(第24-27周左右),采用“绝对/严格/中级审查”(大法官Justice O'Connor用了一个词叫不当负担undue burden),意思是州法律不能对想堕胎的妇女造成不当负担或有意给她们设置严重障碍

- 妊娠后期:从"胎儿生存能力"(第24-27周左右)开始,采用“严格审查”,各个州从妇女健康角度以及保护新生生命角度出发可以决定立法。这个时期禁令基本站绝对主导,除非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或其他一些紧急情况,可以堕胎。
注意:在此案中大法官Justice O'Connor坚守了"胎儿生存能力"这条铁线。这要就能保证各州禁令基本站绝对主导的时期不能早于"胎儿生存能力"(第24-27周左右)

(3) 在今天的Dobbs案中,密西西比政府直接挑战了"胎儿生存能力"这条铁线,想从第24-27周缩短到10-15周!如果此案政府胜出,那么在密西西比州妇女在10-15周之后基本不能堕胎或很难堕胎了。


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堕胎是不是基本权利这个问题在美国会有那么大争议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1)看看宪法里面有没有明文提出? --> 答案是"否",(2)看看美国历史上堕胎是不是基本权利?--> 答案是"不好说"。这是因为美国历史上一贯历来倾向禁止堕胎。之前的案件中大法官们把堕胎权划分到隐私权(privacy)中,才让堕胎权有了基于宪法的依据。但这种说法在最高法院一直有争议。

最后谈谈如果正在审理的Dobbs裁定堕胎权不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且又否定了前例使用的"胎儿生存能力"这条铁线,那对各个州的立法有什么影响?如果这样,那么堕胎权就不会受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了,各个州可以自行决定对堕胎进行立法(各个州的公民自行投票决定)。因为堕胎权不再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些法律就只能受到违宪审查标准里面的“低级审查“,也基本不会有什么影响。最后倾向于保护堕胎的州会继续保护,倾向于禁止堕胎的州会继续出台严格条令。在禁令比较严格的州,堕胎的妇女就只能去外州找诊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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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有点鸡冻 2022-6-27 04:21: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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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wiseq 发表于 2022-6-25 23:52
最高法院日前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裁决,认为联邦宪法没有赋予堕胎的权利,是否允许堕胎应该由各州自行决 ...

个人并不同意你的观点。

首先从Roe v. Wade近50年来,堕胎的问题从一个有关宪法基本权利的问题逐渐演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单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裁决应该是关注美国历史的发展,即这个堕胎权是不是"deeply rooted in this nation's history and tradition",这个也是法官们需要研究的问题。这个难点在于随着历史的演变,和你提到的时代发展,这些因素对美国了这个国家历史产生的影响,然后这些影响有没有改变人们对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的认知。

但有关堕胎权的问题不是这样。推翻堕胎权的靠的不是机构们/学者们的研究(人类学,社会学,医学等等学科),而是靠增加“保守”席位这种政治因素。这个就完全背离了宪法的初衷。

现在一些判决做依靠的研究和统计都是欠考虑的。这些统计和研究依托了那些假设,谁做的研究,被研究的人的组成是那些,结果有没有普适性?这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关于堕胎是不是基本权利,我们应该更多听听女性的意见,机构们学者们应该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堕胎对女性的影响,特别是从社会学和医学的角度。如果没有全面的分析,判决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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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wiseq 2022-6-1 05:37: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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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也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父母不养就得饿死。以“生存能力”为判断标准根本就不能成立,而且发育是连续的,又如何精确划分得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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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wiseq 2022-6-26 14:52: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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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裁决,认为联邦宪法没有赋予堕胎的权利,是否允许堕胎应该由各州自行决定。

我非常支持这个新变化,说明人们对科学的认知水平在不断提高。

有人称这是”保守派“的胜利,实际上,这个变化的一点都不”保守“。过去反堕胎往往是宗教的理由,这个在时代发展之后就越来越站不住脚,支持的人越来越少。依靠”保守“不会取得这个进步。

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更多的人们认识到生命现象的真相,怀孕不再仅被认为是妇女身体自身的一个变化,而是独立的生命体在妇女身体内的存在。

过去在堕胎问题上大家只看到一个当事人,现在认识到是有母体和胎儿两个当事人。而人们越来越关心弱势生命体,绝对是人类对世界的认知达到了一个新台阶,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或许今后人类对世界有了更新的认识,文明达到更高的水准,或许又会再次出现支持堕胎。

但目前这个最新高度的人类认知里,堕胎等于二级谋杀是非常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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