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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 針對TN的[移民傾向][Immigrant Intent]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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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Waral dи,
現在是2024,1月
下面有提到的東西,從發生的時候到現在都一樣適用對應時間的法律.1point3acres
律師們都知道這些,應該啦
沒講?誰會跟盤子講?確定盤子能懂英格力士?-baidu 1point3acres
-
這邊只針對TN
理論上這篇可以跟其他一部分的工作簽證通用
但是其他簽證我不熟,所以我這邊先把其他的全部除外
- ..
這篇講的東西沒一個大失知道的,請不要跳出來收割
當大失們拿出2008, 1996(其實還有一個2002)的信件打自己臉的時候就證明了大失果然是大失.google  и
連spouse這個字都看不懂,英格力士大失是吧 <-我在強調一次,我提這個的原因是這個最不丟臉
-
也別改題目,要改題目的話請先回到過去改,回不去就別改
-
<<<移民傾向 Immigrant Intent>>>
{定義?}
TN直接相關的法律/條文是找不到這個字的,他是定義在Temporary Entry.
簡單的說,"離境","Depart",只要被認定會離境了就當沒有
"Ties"是要表現出"因為這些所以會離開美國",不要搞錯講出來的目標
我就不(又又又又又)提USCIS不會問誰的想法,誰送的件,他才不屑,只要你的名子出現了就別想跑
-
{那時候開始會有移民傾向?}
這封才是直接跟題目相關而且值得閱讀的信. 1point3acres.com
這是2012的信,事件是從2003開始的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err/B6%20-%20Skilled%20Workers,%20Professionals,%20and%20Other%20Workers/Decisions_Issued_in_2012/Feb152012_05B6203.pdf
很長,我建議從頭開始看,這裡就節錄一句話:
第4頁的備註3:
The application for labor certification was filed on her behalf on March 10, 2003, which is an expression of immigrant intent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rms of the temporary visitor's visa....
. 1point 3acres 狗翻:
https://i.imgur.com/XXik7pB.png

"on her behalf"這個字翻譯的....不能算是正確就是
-
是的,這個"labor certification",LC就是受益者要簽名的那個LC,要跟140一起送件的那個LC
只看上面的這封信,可以知道
1.只要出現"移民傾向"一律是指受益者,公司不會有這傾向,別再講了,把一個"東西"講說"有傾向"不覺得有問題嗎?
2.LC就開始了
. check 1point3acres for more.3.USCIS要打槍從來不管隔多久,這封信裡面2004-9月就過的140,到了2010-7月打槍,大失們485打算隔多久送件來著?說來聽聽
4.我不怎麼想的提一下,這位女士連"visitor"簽證都被抓出來打槍,大失們打算用啥身分留在美國的?說來聽聽
....然後南韓那時候的等待期間應該是C
5.不想當大失的話可以去查一下PERM送件到底送了甚麼,裡面會有甚麼資料,我1/2點就有夠多的線索了
還是那一句,辦過140就知道,只是我感覺很需要要加一個前提:看得懂英格力士
-. check 1point3acres for more.
{改變移民傾向?}. 1point 3 acres
是的,這當然可以改變. .и
可以昨天說不想,今天開始想了,這是你的自由,可惜USCIS從來不會問是不是真的這樣想
Ties可能可以拿來當理由,不過你想用到甚麼時候?
->要回答的話請從PERM開始列一張時間表,然後跟我說你認為到哪個時間點你可以嘴過USCIS
所以,對於綠卡來說最有效的避嫌只能用時間來表示...誠意(?)
原文: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pdates
https://i.imgur.com/UCf3JV0.png

不需要我貼中文翻譯吧?"...does not apply to USCIS...." "...made a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除了大失們都看得懂吧!?
到現在還可以查到很多呼攏的說USCIS還在用這個"90-day-rule"
-
我之前講的正攻法就是這樣,在PERM送件之前renew TN
*這個PERM送件是指申請LC的那個送件,不是我一般包含(140之前)所有步驟所講的"PERM"
這樣就可以避開LC,當然這大陸出生的不適用
-
大陸出生+沒有H1+AOS
就一定得偷,還得是表現出"你會離境"的偷
說renew TN後馬上485送件的大失有多大失不需要我再再再再說明吧?
-
大陸出生能怎麼偷?
TN?裝死阿,還能怎樣?
基本上CBP不會問有沒有申請綠卡,只要不自爆
就算出問題,口才或是英文跟大失一樣的不要幻想能講贏CBP,乖乖認輸換個地方再挑戰就好
-
問題出在後面的140/485,恩.....這樣講不好
. .и真正的問題:這種情形下,要多久才能叫"避嫌"?
的確沒有任何有效的參考的資料,看上面那封信也能知道USCIS才不會管你隔多久
<<<以下只是參考,不做任何保證>>>. 1point3acres
我公司的律師是這樣做的
. .и"背景"沒問題的半年,其他是一年,更有問題的再加.google  и
-
偷招之二
用AP出境造成"出境"的事實是舊招了. 1point3acres.com
我是覺得在EAD的光環之前說不想移民實在太囧,沒有討論價值
-
485送件的時候可以申請EAD,"現在"的EAD處理時間沒問題,所以是可以用的
-
順便一提,偉大的大失一號在幻想亂噴的時候EAD等待時間超過2年
covid之後最糟糕的時段,幻想很美好,現實還是現實,不相關的兩條線
照他講的時間點他應該早早早早早就拿到綠卡了,我在這邊恭喜大失一號,雖然他人在不在美國都是個問題
-
包含我前面幾篇,到這才算講完485,可以閉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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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den 2024-1-13 09:15:21 来自APP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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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总结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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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完全看不懂楼主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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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版的chatgot果然没发展好,完全不知道要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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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cheng1983 2024-1-13 15:17:58 | 只看该作者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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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cheng1983 于 2024-1-12 23:40 编辑

真的是心不死的喜欢被打脸。
<<<移民傾向 Immigrant Intent>>>
{定義?}
TN直接相關的法律/條文是找不到這個字的,他是定義在Temporary Entry.. Χ

官方回答.--
required by law, by sufficiently demonstrating that you have strong ties to your home country that will compel you to leave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end of your temporary stay.

来,划重点解释一下什么叫 will compel you to leave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end of your temporary stay?就是说visa到期之前需要按时回国,这个对于加拿大公民的TN不是最好解释不过了?我开车就能回加拿大的家为什么要违法滞留美国?我来美国本来就不用签证很容易可以合法入境停留为什么要违法滞留?

此外还引申出了一个概念就是
presumption of immigrant intent

,这个明白无误的说了:不管你有没有file PERM/I-140,你都默认有了immigrant intent,再强调一遍presumption of immigrant intent。PERM/I-140并不会加强或者减少immigrant intent因为无论任何temporary visa都要证明你在到期后会按时回国。此外PERM/I-140反而可以用来证明non immigrant intent:我将来可以合法移民美国,我更没有理由这次要违法滞留美国从而浪费我将来合法移民的机会。这就是为什么PERM/I-140不代表immigrant intent的最有力原因。
. check 1point3acres for more.
The beneficiary may be ineligible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as she may have misrepresented her
intention to return to South Korea when she obtained the ten-year B-1/8-2 visitor's visa in January 2003
and upon inspection at each subsequent entry to the United States.

“may”本身就说明了这个根本没有最终决定,根本不能作为参考。
此外,你贴的case那个是在B1到perm,和TN根本是牛头不对马嘴,却要强辩说PERM represent immigrant intent,而https://www.aila.org/library/ins ... -dispositive-for-tn 已经明确说了
The fact that an alien is the beneficiary of an approved I-140 petition may not be, in and of itself, a reason to deny an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readmission, or extension of stay if the alien’s intent is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这个在最近的(12/20/2023)的memo中,更是连F-1 student的都提到了。
For example, the guidance clarifies that F and M students must have a foreign residence that they do not intend to abandon, but that such students may be the beneficiary of a 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or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and may still be able to demonstrate their intention to depart after a temporary period of stay.

may still be able to demonstrate their intention to depart after a temporary period of stay 要不要再好好翻译一下?是不是和前面的官方解释完全吻合?
来找一个这个被推翻的例子?


原文: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pdates. .и
https://i.imgur.com/UCf3JV0.png
不需要我貼中文翻譯吧?"...does not apply to USCIS...." "...made a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除了大失們都看得懂吧!?
到現在還可以查到很多呼攏的說USCIS還在用這個"90-day-rule". ----

哈哈这个真是撞到枪口上了,2017年以前,dos和USCIS有一个30/60 day rule(后来在Trump期间升级到90day),认为在visa 30或60天内从事违法visa intention相关的事情会被自动认为是wilful representation。但是这个第一不是立法,只是DOS内部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这也是你贴出来链接的update的由来。
第二,你还完全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个在July 16, 2021已经在USCIS内部手册中被移除了,(官网


也就是说Adjustment of status并不再需要遵从这个限制。除了spread Fear Uncertainty Doubt以外不知道你提这个有什么意义。
.1point3acres
最后再来一个大打脸:Department of labour 每年会发布所有PERM case的数据,这个报告里面有一列是该申请人现在在美国的visa status,要不要来数数里面有多少TN?那么多其他公司的律师和申请人都瞎,就你最聪明比其他所有律师和公司都懂?.

总结一下:TN确实是non immigrant visa不能直接用来移民,但是并不影响办PERM,办I-140拿排期,甚至不影响最后的I-485,如果因为各种Fear Uncertainty Doubt而在大陆出生有排期的情况下浪费时间完全是得不偿失。

disclaimer: not a lawyer, talk to a lawyer for legal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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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亩1分田 2024-1-14 06:43: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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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3亩1分田 于 2024-1-13 14:59 编辑
xicheng1983 发表于 2024-1-12 23:17
真的是心不死的喜欢被打脸。

官方回答

感谢分析!
. Χ
FY23 perm 批准的有 1548个是TN-baidu 1point3acres
其中,加拿大出生331, 墨西哥出生712, 中国大陆出生 109, 印度出生 51
这个4个国家占到78%

另外,FY2023,在美TN  active 总数 大概55万,包括TN1和TN2。看来老墨才是TN大户啊,还以为是印度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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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楼主和楼上们的讨论,感觉结论就是拿着tn随便办perm140,但是485时候要龟缩住,在之前renew tn是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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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hininggod 2024-1-17 03:03:05 来自APP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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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cheng1983 发表于 2024-1-12 23:17
真的是心不死的喜欢被打脸。

官方回答

你這篇錯到飛起,還是故意的
我分開好了,混再一起大失們又要偷雞了

https://i.imgur.com/Nvqlpw8.png
. 1point3acres.com

你這段的抬頭是:What does a visa denial under INA section 214(b) mean?
你不敢貼請保證沒人找的到,我實在是沒有辦法找不到就幫你貼了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 ... ources/waivers.html
.
https://i.imgur.com/8KrEzEV.png


. Waral dи,
到這就很明顯了,故意漏掉的東西一清二楚....
Did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o the consular officer that you qualify for the nonimmigrant visa category you applied for; and/or
狗翻:. 1point3acres
https://i.imgur.com/NfFqqea.png


另外一個你故意漏掉的重點是 這裡說的是"所有的"nonimmigrant visa. Waral dи,
nonimmigrant visa的"資格"可不只是有學歷跟聘書喔,每一個有不一樣的要求喔www
-
最糟的是這代表你看過,而且不敢貼出來wwww.--
更糟的是 這直接讓你下面一大段幻想直接變廢話....

补充内容 (2024-01-17 06:46 +08:00):

補充一下 大失你不要再故意東漏西漏,還是故意只截一小部份之類的
你都講了INA,怎麼不講INA明文規定TN受到Temporary Entry限制?
怎麼不講"資格"包含這些你不敢提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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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hininggod 2024-1-17 03:40: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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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ininggod 于 2024-1-16 12:03 编辑
xicheng1983 发表于 2024-1-12 23:17. check 1point3acres for more.
真的是心不死的喜欢被打脸。
. check 1point3acres for more.
官方回答

中間那段基於看不到的法律的幻想我就跳過,法律只要沒看到就不用遵守實在太棒了
-
>>这个在最近的(12/20/2023)的memo中,更是连F-1 student的都提到了。-baidu 1point3acres

我說的是"140後申請TN"有問題,變體是"140後申請F1"有問題
你幻想的是甚麼?
"such students"是說有F1的還是有140的?
找不到我哪裡說過的請不要用幻想推給我,我從來沒說過申請綠卡會讓已經有的F1搞爆. Χ
-.--

雖然我有猜到大失們因為英文爛到不行,又丟不起臉,一定會挑一東西來自爆
我上一篇特地另外回就是要說明大失你又自爆了"nonimmigrant visa"
先不管你到你有沒有看完那封信,雖然很明顯地沒看完
1.visotr visa就是"nonimmigrant visa"之一. Χ
2.一樣,只要看大失不敢貼出來的東西就知道又要偷了,有這麼必要猥瑣的嗎?阿你一開始就自爆了擔心這幹嘛
. 1point 3acres >>“may”本身就说明了这个根本没有最终决定,根本不能作为参考。
你quote的這句,的後面,原作者花了3句來解釋這違反了,被你無視了,無視就不存在嗎!?. Waral dи,
需要我幫你解釋那三句嗎?不過不重要,討論大師的邏輯比較重要
-
到這還沒發現問題嗎?
>>贴的case那个是在B1到perm
大失你要不要回去看你自己以前說到哪一步驟才開始用移民傾向?
這封信只是PERM就被打槍了,難不成大失你的140或是485是發生在LC之前!?
真正造成問題的是她後來的入境
.1point3acres-
我早就料到大失們絕對不敢看完,沒想到真的沒看,其實我嚇到了,這洞比黑洞還大還能跳進來!?. Waral dи,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beneficiary of the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received a nonimmigrant B-1/B-2
visa on January 14, 2003 valid for 10 years and that she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on October 2, 2003;
September 26, 2004 in unknown status and on May 2, 2005 and April 14, 2008 as a tourist.


狗翻
該記錄反映移民簽證申請的受益人收到了非移民 B-1/B-2
2003年1月14日取得有效期限10年的簽證,並於2003年10月2日進入美國;
2004年9月26日身份不明,2005年5月2日及2008年4月14日作為遊客。

我先說,重點是她入境的"身分",不是她入境後"幹嘛",不要看到別的visa又跳進去
-
然後這封信有結論,你不需要幻想跟跳過絕大部分的英文
However, the petition is currently unapprovable for the reasons discussed above.... ----
還沒完的,我就不問在這長期抗戰之中這位被大失說沒問題的能不能送485,說沒問題的不是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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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hininggod 2024-1-17 04:01: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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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ininggod 于 2024-1-16 12:04 编辑 . 1point 3 acres
xicheng1983 发表于 2024-1-12 23:17
真的是心不死的喜欢被打脸。.--
.
官方回答
.
大失你"真的是心不死的喜欢被打脸。"
>>第二,你还完全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个在July 16, 2021已经在USCIS内部手册中被移除了,(官网)

我知道大失記憶力很有問題,但是我貼的就擺在上面 現在還存在
2019 6月的原文: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pdates. 1point 3 acres



套路大失不敢貼的東西就能理解,大失為何故意漏掉(其實我還是不理解)
This technical update incorporates clarifications regarding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DOS)'s "90-day rule." While this "rule" does not apply to USCIS because it is DOS policy...

狗翻
此技術更新包含有關國務院 (DOS) 的「90 天規則」的澄清。 雖然這個「規則」不適用於 USCIS,因為它是 DOS 政策

看懂了嗎? USCIS甩鍋都沒大失你會甩
"remove all references",就是因為我貼的那條ok?
"references"看不懂?
這已經不是說英文不好能解釋的,能的話大失你能不能仔細說明一下
-
1996這封信吐槽點滿到不行,引用都直接證明自己的無知好不好
這是"含問"的原文.google  и
https://www.soundimmigration.com ... mmigrant-Intent.pdf
1.他是TN -> 140 -> TN未過期前回美國, 他從來就不是140後申請TN
2.其實不完全適用於"現在的"狀況
3.那時候的TN是1年
4.那時候的140 485處理時間是多長?
5.這封信非常可怕,你看得懂的話,但是,你真的看懂了嗎?他是回"每次admission"都需要被檢查,這句話現在也有效,可怕到我都不想講. From 1point 3acres bbs
6.每次出入境,i94的紀錄就是"每次ad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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