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来来,给大家讲故事,我也真是长见识了。因为我级别低还发不了原帖的url链接,请楼下找一下发过来吧。现在我们先来个updat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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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两三天不回短信,不回邮件,也不接电话,我非常恼火,于是准备好了诉讼状SC-100。诉讼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You must ask the defendant (in person, in writing, or by phone) to pay you before you sue.’ 因此我今天一早再次发邮件索赔,并表示如果24小时之内收不到回复,就默认他不愿意赔偿,那么我会去走诉讼程序。他十一点钟终于给我回电话了,但是左右都是说那些修理的地方都是我造成的损坏 (关于损坏,我之前和他提过,哪些是我弄的,哪些是我搬进去就已经存在的,是我弄的我愿意赔偿)
至此开始拉锯战,磨了很多嘴皮子,细节不说了。另外就是我的第一条claim,我是claim for compensation worth for 44 days' rental. 他就一直说:你都搬出去了,房子也是我的,我怎么还欠你44天房租了,我就强调,这是赔偿,没说你欠我房租。然后又是拉锯。。。他一直在问我到底想怎么样,我说邮件写的很清楚自己好好看,最后我实在不想再磨了(总共通话50分钟了,就两件事),他说是不是一定要付我两个claim共4000刀,否则就要去告他,我说是,他说那他没办法做到,我说no problem,然后就挂了。虽然暂时他还没同意付赔偿,但整个通话过程,他已经明显虚了,不再像以前那么硬气动不动用合同和加州法律压我。由于我这几天一直在研究法律和诉讼程序,今天一聊才发现他其实压根不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