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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想请教:6013(g) election 后,J1的Article 19还能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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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懂美国国际税务的朋友或 CPA/EA,想请教:

配偶是 J1,目前还是 NRA,正在用中美 tax treaty Article 19 免税;另一方是 RA。  
如果夫妻做 6013(g) election,把 NRA 配偶按 RA 处理,然后用 MFJ 联合报税,这种情况下 Article 19 还能继续用吗?

主要想确认两点:
1. 做了 6013(g) 以后,J1 配偶还能不能继续用中美 Article 19 免税?
2. 如果还能用,是只免 teaching/research 的工资,还是其他收入也能免?

如果有人报过类似情况,或者咨询过 CPA/EA,麻烦分享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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