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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 OPT e-file 可不可以先交i-765再让international office issue OPT-i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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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nonymouscode 于 2021-4-17 10:46 编辑

我现在正在网申post-completion OPT,看到evidence里”form-i20“里面有一项”your DSO must have entered the recommendation for OPT into your SEVIS record within 30 days of you submitting form I-765. 这里的意思是不是我可以先交I-765(在application里提交旧的I20的扫描件),然后只要30日之内让international office 批准我的OPT recommendation 就行了?还是说OPT recommendation必须在交I-765前30天之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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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多了吧…这个意思是拿到i20后30天之内必须交opt申请,否则i20作废…现在网申很快的,可能审到你的时候你i20还没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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