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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附话术) 60day grace period 大家一起comme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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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eriod#open-comment

众人拾柴火焰高!!!每条话术后面都留了括号位置,你直接把你的具体经历填进去,就能变成一份完整的公众评论。

—— 好心人们~ 求个大米🙏 在找工作 需要🌾——

Note:在你的具体例子中,优先使用具体数字(纳税年限、项目成果、家庭在美年限、子女年级)和 具体场景(收到裁员通知时的第一反应、和律师沟通的紧迫感)。公众评论的“个人故事”部分越具体,越有说服力。 ..

话术一:针对“裁员不是个人过失,不应被移民惩罚”

反对逻辑:现行宽限期承认了一个基本常识——失去工作和失去合法身份不应该在同一刻发生。将普通职场事件升级为移民危机,既不人道也不合理。

可套用模板:
“作为一名(你的职位/行业,如:软件工程师),我(你的具体经历,如:在过去三年里按时纳税、合法维持身份、为公司交付了 X 项目)。科技行业的裁员是周期性的、非个人过错的经济事件。如果取消宽限期,像我这样的员工在收到裁员通知的第二天就必须面对身份失效和被迫离境,而雇主方面也承认新规会造成运营中断。我请求保留 60 天缓冲期,让失业和失去合法身份之间至少有一道安全垫。”
. From 1point 3acres bbs
话术二:针对“60天本身就不够,取消等于零”. check 1point3acres for more.

反对逻辑:美国科技行业的完整招聘流程普遍需要 4到8周,涉及多轮面试、背调、内部审批和法务流程。60天已经是勉强够用的底线,取消它意味着根本没有合法窗口完成 H-1B 转案。

可套用模板:
“我(你的具体情况,如:曾经历过一次裁员,在 60 天内完成了三轮面试和 transfer 申请)。美国的招聘流程本身就需要数周,大型公司的移民法务团队也承认,取消宽限期会‘急剧压缩 HR 管理裁员的时间线’。如果没有这 60 天,我连在境内合法面试、接收 offer 的机会都没有。这等于逼迫国际员工在毫无缓冲的情况下离境,再走海外领事馆程序重新申请,时间和经济成本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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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术三:针对“取消宽限期会伤害美国企业竞争力”

.. 反对逻辑:DHS 声称岗位可以由美国人填补,但现实是高端 STEM 岗位的招聘周期和人才稀缺性并不会因为签证持有人离境而消失。受影响的企业可能被迫将职位转移到海外。

可套用模板:. Χ
“我所在的(你的公司类型,如:中小型科技公司/初创企业)依赖 H-1B 员工的专业技能。大型科技公司有成熟的移民法务团队,或许能勉强应对;但中小企业根本做不到在雇佣终止瞬间完成全套身份处理。前 DHS 官员也指出,到了某个节点,雇主面临的不是在外国劳工和美国劳工之间选择,而是在决定‘这个职位到底还该不该设在美国’。取消宽限期不会让这些岗位自动流向美国人,只会让它们离开美国。”

话术四:针对“家庭连带受害,人道代价被忽视”

反对逻辑:H-1B 持有者的配偶(H-4)和子女的身份完全依附于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失业即意味着全家同步失去合法停留资格,子女被迫中断学业,房产租约来不及处置。
.--
可套用模板:
“我的配偶持有 H-4 签证,(你的具体家庭情况,如:我们的孩子在本地学校就读,家庭已在美国安顿 X 年)。如果宽限期被取消,我一旦失业,全家在第二天就同时失去合法身份。DHS 在提案中承认会对社区造成冲击,却宣称执法的‘核心目标重于一切’。我请求 DHS 考虑一个基本的人道现实:一个家庭的合法存在不应该因为一次裁员通知就瞬间崩塌。”

话术五:针对“程序性理由——行政负担不构成取消一项保护的理由”

反对逻辑:DHS 给出的理由之一是宽限期的裁定对机构而言“耗时且复杂”。但节省行政负担不应以牺牲已运行近十年、覆盖数十万人的保护机制为代价。

可套用模板:
“DHS 声称取消宽限期是为了减轻审查负担,但用更繁琐的境外领事流程替代现有境内转案程序,只会把行政成本转移并放大。60 天宽限期自 2017 年实施以来,为无数合法工作的外籍人士提供了最基本的确定性。以‘agency 处理起来麻烦’为由取消一项保护,缺乏对受影响群体的基本尊重。”

上一篇:H1B等身份即将失去grace period,失业行李都来不及收拾就要离境,请大家写comment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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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p 昨天 23: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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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写一个强有力的comment大家可以直接把下面这些要求给ai来写
1. 引用NPRM的具体章节、表格、法规和数据,使评论成为有实质内容的回应。
2. 优先使用以下论点:
2.1 Footnote 16确认10天宽限期不适用于有效期中途失业,因此新规会造成真正的零天悬崖。
2.2 Sections IV.A和IV.B没有充分解释政策反转,也没有解释零天规则如何与INA §214(n)的H-1B portability共同运作。新雇主需要招聘、内部审批、LCA和I-129;DOL的LCA审查本身可需7个工作日。
2.3 Section IV.C的190万只是可能需要初步判断的申请量,不是实际进行完整宽限期分析的案件数。DHS没有提供实际案件数、单案工时、总成本或预计节省。Table 3的65,752只是proxy,不能称为真实人数。
2.4 Section IV.D承认雇主、员工和家庭存在信赖利益。回应DHS对Wages & White Lion的引用:60天宽限期是正式法规和既定申请程序,不只是对不执法的预期;依据FCC v. Fox,DHS必须真正衡量既有政策产生的信赖利益。
2.5 Section V.A.3的OMB A-4表把货币化收益和成本都列为“Not Estimated”,但DHS仍认定行政便利超过离境、收入损失、企业生产力下降、NTA和政府工作量增加等成本。Section V.F在无法估计受影响家庭数量的情况下仍称家庭影响可以忽略。
2.6 取消宽限期会加强雇主对员工身份的控制,降低员工举报歧视、报复、工资违法和不安全工作环境的能力。
2.7 Table 5显示2,886家相关雇主中有1,852家、即64.17%,属于small entities。
明确支持Section IV.E中的举证替代方案:保留宽限期,但要求申请人主动声明并提供标准化的离职日期证明。
3. 可以简短提及8 CFR 204.5(p)(1)(i)中删除CCEAD相关交叉引用的连带影响,但不要牺牲核心论点。
4. 最后请求DHS保留现行60天宽限期;至少应为H-1B、非自愿离职及有文件证明的transfer或change-of-status案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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