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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 对于fraud and misrepresentaiton的一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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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无聊细读了一下移民局关于fraud and misrepresentation的条文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8-part-j-chapter-3
. Waral dи,
给挂靠过的大家提供点思路, 要证明你挂靠的经历触发fraud and misrep 最终导致 inadmissible,需要以下几点, 缺一不可.
1. Procuring a benefit under the INA -> 你正在寻求转换身份 (除非你挂靠之后就离开了美国,否则大多数留在美国的同学都触发了这条).
2. False Representation -> 你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并且该信息在政府手上. (这个几乎是所有留在美国的同学也触发了).--
3. Willfulness -> 你是否自愿提供了挂靠的信息, 或者说你不知道你那曾经上过班的地方是一家挂靠公司. (我看到地理的数据点有一部分人是拿了这点去argue的,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参加的是皮包公司. 或者说当下并不知情)
4. Materiality (Relevancy) -> 括弧内的英语翻译是我自己的理解. 挂靠的本质是避免 out of status. 地里的各位都是opt/stem opt/h1b 期间的挂靠. 如果把你挂靠的经历挖掉之后, 从你积累满了失业期 (opt - 90天, stem opt - 旧规额外30天,新规额外90天, h1b - 60天) 之后的第一天开始算,你就是out of status了. 回到materiality 这点上,  在对于地理挂靠过的同学, 最终我们要问的是 out of status 这件事会不会对你转换身份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看移民局对于out of status 的解读以及怎么会导致你inadmissible. https://www.uscis.gov/laws-and-policy/other-resources/unlawful-presence-and-bars-to-admissibility 基本上这里分三个阶段.
    4.1 out of status 小于180天 - 恭喜你, 无论你是转换成绿卡(婚绿), 还是h1b (境外激活), 都有合法途径且可以争取.
         如果你是婚绿, 这个会被无条件原谅, 如果你是eb-1/2/3/4 绿, 根据 245 (k) exemption, 你依然是admissible. 比较tricky的情况是你的挂靠发生在opt/stem opt期间, 且小于180天, 但是你之后拿到了h1b签证, 并且现在在等待绿卡. 我相信地理很多同学是这种状况. 这个请你咨询律师.
         你这个时候还是admissible. 假如当时挂靠没有被撞到, 转换身份成功了, 你也可以argue 无论你是否有挂靠, 你当时是admissible的.
    4.2 out of status 大于180天且小于一年 - 如果你是婚绿, 你必须填 i-601A (如果是挂靠的话, 就要填 i-601). 其他签证需要归国三年之后才能转换. 假设你之后通过配偶拿到了绿卡或者职绿, 之后被翻出来查实的话, 移民局可以秋后算账指责你当下拿到的绿卡并不是正当得来的, 从而给你发nta并且让你上移民法庭.
    4.3 out of status 大于一年 - 这个时候你就是illegal了. 理论来说你, 如果你离开了美国, 你并不可以再进入美国. 如果你想申请绿卡, 你只可以通过和公民结婚这条路.. 1point 3acres
5. Made to a U.S Gov' official - 一般上交过到sevis, 这就做实了.

最后的最后, 大家选择律师的时候, 尽量给律师讲清楚自己的情况并提供准确的文件. 这样律师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否则, 律师只会给你讲一个非常general 的解决办法. 这样你可能就白白浪费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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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waway_acct 发表于 2020-12-25 03:36
移民局认为你inadmissible 和 移民法官认为你inadmissible 是两回事

而且还得看转换什么身份. 如果甚 ...

没超过失业期没用,移民局不认可。只有没有用挂靠公司的材料(申请材料i20上有就算)申请过immigration benefit才可能不算willfully made a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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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者 发表于 2020-12-28 05:14
楼主,想问问是否了解,申请stem opt 的时候并没有拿带有gk信息的i20.交的只新公司的 trainning plan,这 ...

如果你申请opt ext的时候,整个材料里都没有gk公司信息,并且交的i20也没有带着gk公司,那样ymj不会轻易说你用gk公司获取immigration benefit的。和第一年gk哪个点没关系,只要你没交带有gk公司的i20情况就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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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hrowaway_acct 2020-12-28 02:49: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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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tomcatjerry 发表于 2020-12-28 02:14
对的,如果只是上报了,但没有申请过immigration benefit,这样的话移民局不会随便发212 inadmissible.  ...
. .и
获得immigration benefits 只是证明fraud/misrep的其中一点.
.1point3acres
另外一点比较重要的是,假设你当时没有挂靠, 你提交一样的申请, 你会不会得到这个immigration benefit. 在你说的这个情况,带着这份有挂靠公司的i20去申请stem opt这件事上,假如你没有这家公司的经历,你的stem opt 是否会被批准,这应该才是关键。我暂时没有去查相关条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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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ly6107 2020-12-25 03:24: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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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但之前有些dp说 gk时间扣掉没超过失业期,但在海关或境内申请转换身分也被發inadmissible,这部分有什麽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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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hrowaway_acct 2020-12-25 03:36: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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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ly6107 发表于 2020-12-25 03:24
谢谢分享,但之前有些dp说 gk时间扣掉没超过失业期,但在海关或境内申请转换身分也被發inadmissible,这部分有 ...

移民局认为你inadmissible 和 移民法官认为你inadmissible 是两回事. ----

而且还得看转换什么身份. 如果甚至没有超过失业期, 那完全可以ar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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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den 2020-12-26 16:40:49 来自APP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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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Day1 cpt会不会以后也会触发inadmi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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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k好像说的是最后一次合法入境之后小于180天的out of status会被赦免,而不考察最后一次合法入境之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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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hrowaway_acct 2020-12-27 05:56: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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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号 发表于 2020-12-27 04:31
245k好像说的是最后一次合法入境之后小于180天的out of status会被赦免,而不考察最后一次合法入境之前的情 ...

嗯 不过挂靠对于已经转换了身份了的人最大问题是你file 485的那一刻, 是否admissible.

地理都说挂靠是地雷, 如果你file 485那一刻是admissible, 就不存在地雷这一说. 因为无论是否因为挂靠, 你都可以改变身份.

but again, 如果利用挂靠给你发的employment letter去续了身份, 这样fraud/misrep应该就是跑不掉了.

这里还是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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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里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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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MWMWZ  2020-12-27 06:06:40
throwaway_acct 发表于 2020-12-27 05:56.google  и
嗯 不过挂靠对于已经转换了身份了的人最大问题是你file 485的那一刻, 是否admissible.

地理都说挂靠是 ...
.google  и
第三段,这里的续身份应该不仅限于在ext/h1/gc申请中提交相关信息,也包括第一年opt中的相关信息填报吧
所以绕来绕去不还是全部misrep嘛,或者最多最多,唯一有希望的人群是仅用过第一年opt而没有申请过任何ext/cos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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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hrowaway_acct 2020-12-28 01:10: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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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者 发表于 2020-12-27 06:06
第三段,这里的续身份应该不仅限于在ext/h1/gc申请中提交相关信息,也包括第一年opt中的相关信息填报吧. 1point3acres
...

更准确地说
. 1point3acres.com
只要没用用过挂靠公司发给你的employment letter去获取stem opt + out of status 小于180天 基本都有希望.

至于第一年opt中的相关信息填报,我的确也查过。
2018年八月出过一个新规定是,在你从事unauthorized activity的之后那一天开始就算out of status。这么说的话,应该是你上报了挂靠公司信息之后那一天,你就算out of status. 但是这个新规2月份被区域法官驳回。

不过你说的基本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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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throwaway_acct 2020-12-28 01:27: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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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tomcatjerry 发表于 2020-12-27 06:52
没超过失业期没用,移民局不认可。只有没有用挂靠公司的材料(申请材料i20上有就算)申请过immigration ben ...

基本没错,但是我帮你再收窄一下。
譬如小娟,在opt失业期满了的那一天,找了间挂靠公司并且上报到SEVIS了,5个月之后,小娟和公民结婚并填写了转换身份. 这个时候,无论小娟是否上报了那家公司,都不影响她的eligibility. 理论上来说小娟是不需要填601去overcome 她的misrepresentation 因为这是一个harmless misrepresentation.

一个反面的例子是,小娟利用了挂靠公司的employment letter 申请了stem opt,并且成功获取了stem opt。即使小娟在这段期间没有out of status,之后和公民结婚,理论上说,小娟依然需要填写601去overcome这个misrepresentation.

利用挂靠公司去维持身份以及利用挂靠公司去获取新的immigration benefits 在移民法上应该是两个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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